导读:报载,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应当……
报载,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今年以来,演出市场持续火爆。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全国营业性演出(不含娱乐场所演出)场次19.33万场,同比增长400.86%;演出票房收入167.93亿元,同比增长673.49%;观众人数6223.66万人次,同比增长超10倍。
与此同时,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道条款屡屡引发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前不久,浙江金华的王女士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合肥某音乐节的门票,发现选错日期想退票却被一再拒绝。王女士质疑,“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
业内人士指出,担心退票影响二次销售、助长黄牛囤票抢票行为是主要原因。不过,这两点在情理上站不住脚。首先,一些消费者提出退票时,往往距离演出还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演出市场“一票难求”的背景下,并不存在卖不出去的问题,不会影响主办方的收入。其次,现在许多演出都要求门票、身份证、人脸识别“三证合一”,可以有效遏制黄牛。以防黄牛为名不退票,既没必要,也不应该。
而从法理上来看,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侵犯消费者权益,涉嫌违法。消费者购买演出门票,相当于与主办方签订了观看演出合同。在合同履约前,双方都有权利变更或解除合同。消费者提前放弃享受观演服务,有理由要求主办方办理退票。况且,一些退票还是由于主办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演出阵容发生变化、平台跳票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主办方单方面规定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显然,网购演出门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主办方无权自行规定不可退票。
近来舆论纷纷呼吁,演出门票应借鉴火车票、机票等的退票规则,制定合理的退改签制度,根据距离演出时间长短设置阶梯退票费率。如今,文旅部、公安部通知明确要求,大型演出应建立梯次退票制度,这无疑是一种理性回归。梯次退票体现权责对等、风险共担原则,兼顾主办方和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演出市场生态环境,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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