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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司法给演唱会“柱子票”纠纷一个答案

导读:从今年6月起,记者跟进报道梁静茹上海演唱会“柱子票事件”,终于取得了进展。6月底时,歌迷曾向记者表示虽然消保委介入,但维权毫无进展,主办方全程在“踢皮球”。8月31日,……

  从今年6月起,记者跟进报道梁静茹上海演唱会“柱子票事件”,终于取得了进展。6月底时,歌迷曾向记者表示虽然消保委介入,但维权毫无进展,主办方全程在“踢皮球”。8月31日,维权歌迷江先生告诉记者,一早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来之不易。(9月1日《扬子晚报》)

  歌迷花了一千多元甚或更高的价格购买明星演唱会的票,本想一睹明星风采,却不幸地买到了“柱子票”,观看视野被舞台的柱子明显遮挡,只能看到明星的“部分”风采,甚至根本就看不到明星,只能听到明星的声音。如此,歌迷的观看效果就大打折扣,观看体验就下降了。而买到“柱子票”的歌迷与其他买到附近无遮挡位置门票的歌迷花得是一样的钱,对比观看体验,显然前者得到了不公平的消费待遇,钱花得不值。这也难怪买到“柱子票”的歌迷心生郁闷,坚持不懈地通过各种渠道找主办方维权。

  有些演出场所在售票时不支持消费者选座,消费者只能“盲选”,随机选座,而演唱会主办方或网络售票平台并不会提前告知消费者相关位置有无遮挡等具体信息,消费者到达现场后,才发现买到的是视野存在盲区的“柱子票”“墙根票”等,只闻明星声,不见明星人。

  消费者除了情感上的不爽,还有权益的实质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际上,演唱会主办方等经营者的售票规则也是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也应遵守有关格式合同的法则。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提供格式合同的经营者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演唱会主办方等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观看位置有视野盲区等与消费者的观看体验有重大关系的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票选择,让消费者承受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结果。

  针对演唱会“柱子票”“墙根票”等问题,尽管中消协已发声批评,一些地方的消保委也介入监督,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不顺畅,有些演唱会的主办方对消费者的诉求亮出冷漠、拖延、推诿、敷衍的态度,或给出的处理方案并不能令消费者满意。消费者一方的博弈能力有限,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各级消协的调解、约谈、点名批评等手段对演唱会主办方的约束力也不强。虽然在“柱子票”纠纷中,消费者一方明显占理,但如果演唱会的主办方或其他经营者不把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当一回事,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交涉过程中往往只能徒呼奈何。

  法院受理消费者针对“柱子票”纠纷的起诉,让消费者看到了一抹维权亮光。期待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查清“柱子票”纠纷中的相关事实,给“柱子票”的侵权性质以及演唱会主办方等经营者的责任定性,给“柱子票”纠纷一个准确、公平、权威的法律答案,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也期待着司法程序厘清“柱子票”纠纷的是是非非后,能产生个案溢出效应,能让演唱会主办方等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能推动演唱会售票规则以及“售后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从机制上预防化解“柱子票”纠纷,为演唱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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